结构框架
(一) 代表行为与侵权行为
(二) 代表与代理的同质性
(三) 我国《合同法》第50条的解释
二、 对“法定”含义的误解
(一)代表权的意定来源
(二)代表(理)人的唯一性实质上不能证立
三、 法定代表人的真正意义
四、 结论
(责任编辑:康秉国)
法定代表人通常被理解为法定的唯一能够代表公司对外行为的自然人,由此导致法定代表人制度遭受了诸多批评。这种传统理解以“法定”和“代表”概念为基础。然而,现有理论对这两个基础概念的理解皆存在问题。我国法中的代表和代理并无本质区别,代表只是一种特殊的、适用于公司领域的代理。就对“法定”的理解而言,代表权的产生与消灭、权限范围等均来自公司意思,代表人其实是意定的。代表人也不具有唯一性,经理、董事会在不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时,仍然享有当然的、概括的代理权。这就消解了“法定代表人”的传统含义。法定代表人真正的独特之处在于其配套的登记制度,即其为具有法定公示意义的公司代理人。登记在代理行为效力判定和第三人信赖保护的层面发挥作用,将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公司代理人相区分。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意定代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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