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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中国商法语境下的“营业”概念考

作者:范健 南京大学 

第33095篇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8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18/11/12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商法总则  #商行为  #商事营业

内容摘要

“营业”在商法上是否具有主客观含义,主要取决于一国是否具备系统的客观营业制度。当前中国虽然在《企业破产法》中使用了客观营业概念,但是没有系统的客观营业制度,所以尚无法以名词理解“营业”。但是中国有引进客观营业制度的现实需要,只不过引进后的客观营业不应当以“营业”一词表示。因为,就世界立法经验而言,为了避免法律条文的歧义,大多数国家并不都以“营业”来表示主客观营业,而是以“经营”表示主观营业,以“企业”表示客观营业。鉴于中国的“企业”一词多以法律主体出现,所以域外法作为客体的“企业”不宜在中国用于表示客观营业。对于客观营业,中国应当借鉴法国的做法,以“营业资产”表示,同时以“经营”表示主观营业,使“营业”在法律上的表达精准化。

关键词

营业;经营;企业;商法通则;商行为

结构框架

一、“营业”一词概念不清的立法表现及其原由考证
二、商法体系的差异与营业范畴的不同理解与表达
(一)同词不同义
(二)同义不同词
三、中国商事立法模式选择与“营业”内涵的确定
(一)动词属性的营业:是否用营业(或经营)界定商事主体与商事行为
(二)名词属性的营业:是否制定营业的物权、债权规则
四、法律术语的锁定:营业抑或经营或企业
(一)选择之一:以“营业”表示客观意义上的营业
(二)选择之二:以“企业”表示客观意义上的营业
(三)选择之三:以“营业资产”表示客观意义上的营业
五、法律术语的运用:营业与商行为、商人概念之间的关系
(一)营业(组织)与商人
(二)营业(行为)与商行为


(助理编辑:杨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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