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解读监护人责任第1款和第2款关系的不同思路
(二)对不同解读思路的评价
(三)新的解读思路:“体系位移效应说”
二、特殊公平责任定位下《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解读思路
(一)《民法通则》上监护人责任的体系位移
(二)《民法通则》第133条第2款是直接责任条款
(三)《民法通则》第133条第2款适用范围的不当扩大
三、特殊侵权责任定位下《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解读思路
(一)《侵权责任法》上监护人责任的再次体系位移
(二)“脱胎不换骨”:未能摆脱公平责任的框架带来新的疑问
(三)特殊侵权责任定位下《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适用规则
(四)《侵权责任法》第32条措辞的细节问题
四、《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监护人责任制度的条文设计
(一)比较法上监护人责任中的公平责任
(二)我国监护人责任制度的主要问题
(三)我国监护人责任制度的侵权责任与公平责任定位
(四)《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监护人责任条款的重新设计
(助理编辑:杨欣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