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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民法典编纂中商事代理的制度构造

作者:曾大鹏 华东政法大学 

第33124篇 《法学》 2017年第8期

发布日期:2018/11/18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典编纂  #民商合一  #民商分立  #代理

内容摘要

我国现行商事代理规范体系在形式上由民事基本法、商事特别法及行政型特别法三个层级构成,而在实质上却内容繁杂多变且不乏抵牾之处,亟待构建兼具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的商事代理规范。在我国未来商法通则之中全面确立商事代理制度只是一种理想的立法状态。更为现实的立法选择是,基于当前民商合一的价值趋向及体系化的立法技术要求,我国宜在民法典总则编代理制度中设置商事代理的一般规范及转介规范,而且在民法典总则编主体制度中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代理,以及在民法典合同编中规定经理及其他商业使用人合同、代理商合同,藉此构造体系融洽、功能健全的商事代理制度。 

关键词

民法典编纂;商事代理;民商分立;民商合一

结构框架

一、大陆法系商事代理立法的两种模式
(一)民商分立模式下的商事代理立法
(二)民商合一模式下的商事代理立法
二、我国商事代理立法的三层规范体系
(一)民事基本法
(二)商事特别法
(三)行政型特别法
三、商事代理的类型区分及其立法价值
(一)代理商的商事代理
(二)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代理
(三)经理的职务代理
(四)销售人员等其他商业使用人的职务代理
四、商事代理立法体例的应然选择
(一)制定单行法不符合我国的立法现实及体系化要求 
(二)将商事代理制度规定于商法通则是一种理想的立法状态
(三)将商事代理制度一并纳入民法总则有违民法总则的抽象化要求
(四)将商事代理制度规定于民法典总则编和合同编是契合民商合一的现实选择
五、商事代理立法内容的应然构造
(一)代理概念的确立标准与体系整合
(二)民法典总则编对商事代理制度的规范配置
(三)民法典合同编对商事代理制度的规范配置
六、结语


(实习编辑:张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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