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民商分立模式下的商事代理立法
(二)民商合一模式下的商事代理立法
二、我国商事代理立法的三层规范体系
(一)民事基本法
(二)商事特别法
(三)行政型特别法
三、商事代理的类型区分及其立法价值
(一)代理商的商事代理
(二)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代理
(三)经理的职务代理
(四)销售人员等其他商业使用人的职务代理
四、商事代理立法体例的应然选择
(一)制定单行法不符合我国的立法现实及体系化要求
(二)将商事代理制度规定于商法通则是一种理想的立法状态
(三)将商事代理制度一并纳入民法总则有违民法总则的抽象化要求
(四)将商事代理制度规定于民法典总则编和合同编是契合民商合一的现实选择
五、商事代理立法内容的应然构造
(一)代理概念的确立标准与体系整合
(二)民法典总则编对商事代理制度的规范配置
(三)民法典合同编对商事代理制度的规范配置
六、结语
(实习编辑:张晓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