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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三权分置”背景下农地抵押的规则设计

作者:吴国喆 西安交通大学 

第33148篇 《北方法学》 2018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18/11/25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物权的分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抵押权  #三权分置  #农地流转

内容摘要

“三权分置”改革的背景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属性更加凸显,这有助于促进农地自由流转,彰显其经济价值,推动农村社会发展。可以设定抵押的农地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扣押时尚未分离的农作物,以及土地被征收时抵押人所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人只限于为自己的债务设定抵押,而抵押权人则不受身份的限制。从公示及安全的价值考量,农地抵押权需要登记才能设立。对于农地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法律所作的规定只是为当事人提供选择方案,并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

关键词

三权分置;农地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

结构框架

一、农地抵押的前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属性
二、农地抵押客体的范围
(一)可用于抵押的农地权利类型 
(二)抵押物的范围界定
三、农地抵押的当事人
(一)抵押人
(二)抵押权人
四、农地抵押权的设定条件
五、农地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实习编辑:张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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