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性质阐释的指向
(二)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性质阐释的基础
二、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的发生逻辑与其性质阐释
三、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性质阐释的理论与技术支撑
(一)用益物权客体理论支撑了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的性质阐释
(二)登记技术信息化支持了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性质阐释
四、对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性质其他既有阐释的回应
(一)对土地承包权“成员说”的回应
(二)对土地经营权性质既有阐释的回应
(实习编辑:王才钰)
着眼于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目标,以既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为基础,通过对“所有权-用益物权”之他物权生成逻辑的拓展,土地经营权得以建立源自“用益物权-次级用益物权”的权利架构。土地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设定的次级用益物权,其生成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行使其用益物权的结果,分置出土地经营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为土地承包权。通过扩大解释《物权法》第117条中“动产”的含义以及登记技术信息化对物权类型和内容的扩容,物权法完全可以容纳土地经营权这一新型物权。“成员权说”对土地承包权性质的阐释,“总括权利说”“两权说”“债权说”对土地经营权性质的阐释都有偏颇之处,并可能引发实践中的现实问题。
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权利用益物权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