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事实描述
(二)学理争议与判断
二、民商合一的乌托邦与民商分立的多项选择
(一)民商合一的乌托邦
(二)民商分立的多项选择
三、“形式上民商合一、实质上民商分立”项下的立法体例创新选择
(一)未来体例选择之争议
(二)创新立法体例的不二之选
结论
(助理编辑:徐蓉漂)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这组概念,对于大陆法系各国的民商法立法体例的分类描述仅仅具有形式化的意义。民法作为私法的一般法,商法作为私法的特别法,二元结构的统一私法体系在实质意义上都是奉行民商分立的,商法相对于民法的独立性应该得到强调与重视。为实现商事法律规范的系统化、体系化与科学化,“民法典+商法通则+单行特别商事法”的立法体例应该成为创新型立法模式选择,这有利于改观我国长期以来民商不分的立法现实存量,以及杜绝由此而生的诸多弊病。
民商合一;民商分立;不完全的民商合一;统一私法体系;商法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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