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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商个人制度结构的立法表达

作者:李建伟 中国政法大学 

第33233篇 《政法论坛》 2018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18/12/9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商法总则  #商主体  #商个人

内容摘要

商个人在民生发展中意义重大,目前立法规范供给严重不足,根本障碍在于立法内容和立法模式两方面,前者存在商个人概念混乱、基本主体类型构造不明、商事能力制度缺位等问题,后者存在立法理念不明、规范层级过低的问题。立法内容方面,商个人作为一个整体概念的制度价值是建构统一商个人法律制度之基,为此需要明确商个人仅指纯粹自然人的营业形态,外延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部分的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摊贩、个体电商等,而引入商事能力制度、落实自然人的营业自由、商事登记宽松化改革及加快“两户”的分类改革是商个人立法完善的基本内容。立法模式方面,基于上述立法内容的实现和民法典编纂的背景考量,通过制定《商法通则》实现商个人立法体系化,乃为不二的理性选择。

关键词

民法典编纂;商个人;商事登记;商事能力;营业权

结构框架

引言
一、作为一个整体概念的商个人
(一)商个人的法律特性:共识与分歧
(二)商事主体的“三元论”体系定位之争
二、商事主体“二元论”下的商个人基本类型构造
(一)“两户”
(二)个体摊贩
(三)个体电商
三、商个人制度完善中的问题与课题
(一)现存问题
(二)完善商个人制度的基本课题
四、商个人的立法模式选择
(一)商个人立法模式的可选方案
(二)商个人基本制度规范供给的中国范式:制定《商法通则》
结论
(实习编辑:包丁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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