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广义模式
(二)狭义模式
(三)最狭义模式
二、诉讼时效抗辩权援引主体不限于义务人本人
(一)其他普通债权人
(二)连带债务人
(三)保证人
(四)物上保证人
(五)代位权关系中的债权人
(六)以存在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为标的物的抵押权人
三、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体与职权禁用规则的关系
(一)处理二者关系的立法模式
(二)职权禁用规则的独立规范意义
四、结论
(实习编辑:陈晓宇)
域外立法对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体持不同程度的开放态度,均未将其限定为义务人本人。在我国现行法框架下,对其他普通债权人、保证人、连带债务人、物上保证人、代位权关系中的债权人、以存在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为标的物的抵押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应依据其与时效利益的关联程度、相关规则的兼容性等因素确定能否成为援引主体。职权禁用规则对援引主体的确定无实际意义,但对于法院受理案件和释明规则的适用仍具有独立的规范意义。
诉讼时效;抗辩权;援引主体;利害关系人;职权禁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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