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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民法总则》“通谋虚伪表示”第一案的法理研判

作者:曾大鹏 华东政法大学 

第33245篇 《法学》 2018年第9期

发布日期:2018/12/18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总则  #虚伪表示  #票据行为

内容摘要

我国《民法总则》“通谋虚伪表示”第一案虽然对处理金融领域“黑白合同”纠纷具有重要的风向标作用,但尚有若干关键问题亟待理论澄清:动机不是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通谋虚伪表示中欠缺与表示相应的效果意思;“名为票据活动、实为借贷”这一命题和判断在商业逻辑上是成立的,但作为法院的裁判思路则不符合法律逻辑;通谋虚伪表示系真意主义的逻辑产物,在本质上与贯彻表示主义的票据法体系相悖。在法教义学归类中,本案中仅有签订无实物交割的购销合同应认定为通谋虚伪表示中的表面行为而归于无效,但担保合同有效,相关票据行为基于文义性、要式性、无因性、独立性及其采取的表示主义解释原则,亦为有效。

关键词

《民法总则》;通谋;虚伪表示;黑白合同;票据行为

结构框架

一、案例及问题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内容
(三)争议问题及其检讨价值
二、民法中通谋虚伪表示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一)比较法的考察
(二)构成要件
(三)法律效果
三、通谋虚伪表示的商事适用范围问题
(一)民法的意思表示瑕疵体系与票据法的意思表示瑕疵体系
(二)通谋虚伪表示对票据行为的不可适用性
(三)当事人相关票据抗辩的不可适用性
四、金融领域“黑白合同”纠纷的案型与裁判思路
(一)金融领域“黑白合同”纠纷的类型化
(二)金融领域“黑白合同”纠纷的裁判思路


(实习编辑:陈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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