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首例冷冻人体胚胎继承案引发的司法困惑
二、物上人格利益观察与“人格物”的内涵
(一)物上人格利益现象的观察
(二)物之概念与“人格物”
(三)“人格物”的基本内涵
三、当前“人格物”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物权保护路径
(二)债权保护路径
四、“人格物”司法困境的理论突围
(一)民法固有体系下民事权利客体的考量
(二)民事权利客体的重新界定与人格物的范畴定位
(三)人格物的规则设计与法律适用
结语
(实习编辑:包丁裕睿)
以首例冷冻人体胚胎继承案为代表的诸多司法案件凸显出,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已不再泾渭分明。人格权与财产权的融合、联动乃至冲突日趋频繁并渐进为民法发展的重要趋势。“人格物”的提出不但彰显了此类物的特定价值与保护要求,同时揭示出现行民法规范所无法协调的物上并存物权与人格利益的现实状况。基于此,区分民事权利客体与民事权利对象,在理论上重新界定民事权利客体,在立法上适度突破传统民法语境下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形式二分结构,以此寻求“人格物”上双重利益保护的民法机理与法律适用进路,对有效弥补传统民法对物权现象观察不足、突破民法传统思维体系中人与物二元分立理论的局限、修正人格与财产之间的割裂关系、并进而彰显我国民法的时代性与创新性具有重要意义。
人格物;人格利益;财产利益;人与物的二分模式;民事权利客体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