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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伪造、盗窃代理权凭证实施法律行为的私法效果

作者:冉克平 武汉大学 

第33268篇 《清华法学》 2018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18/12/25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代理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内容摘要

行为人伪造、盗窃、拾得代理权凭证实施法律行为的案型,应当从是否构成企业职务代理的角度予以构造。若是企业内部具有特定职务的法定代表人、经理权人及其他代理人通过伪造、盗窃企业的代理权凭证而实施法律行为,而且形成足以令交易第三人信赖的权利外观,企业应因经营和组织风险而承受企业职务表见授权之责;相反,若行为人在普通民事代理中通过伪造、盗窃、拾得他人代理权凭证而实施法律行为,原则上并不构成表见代理,除非本人有过错且第三人善意无过失。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应当结合企业职务代理的特性,将企业内部代理人伪造、盗窃、拾得代理权凭证实施法律行为的私法效果纳入表见代理的框架之中。

关键词

伪造盗窃公章;企业职务代理;权利外观责任;表见代理;经营组织风险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伪造、盗窃代理权凭证的学说分歧及其根源
(一)伪造、盗窃、拾得代理权凭证的相关学说分歧
(二)学说分歧的困境及根源
三、伪造、盗窃代理权凭证的企业职务代理分析
(一)企业职务代理的法律结构分析
(二)代表权与代理权结构的同一性
(三)企业职务代理的组织风险归责
四、伪造代理权凭证实施法律行为的制度构造
(一)伪造、盗窃、拾得代理权凭证实施法律行为的实证分析
(二)伪造、盗窃代理权凭证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具体要素
五、结论

(实习编辑:包丁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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