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分析
(一)无权处分的界定
(二)善意的判断
(三)债权人是否支付合理价格或履行主要义务
三、冒名处分与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
四、借名登记与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
五、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一)动产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的争议
(二)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是否以登记为要件
六、结论
(实习编辑:王才钰)
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与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均可证立。前者的构成要件包括:债务人或第三人无权处分、债权人为善意以及完成抵押登记,并不包括债权人“支付合理价格或履行主要义务”;后者仅指经由设定而产生的动产抵押权,而经由主债权让与而受让的情形则不可适用。动产抵押权应当以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占有状态仅限于直接占有,而排除间接占有。冒名不动产抵押行为不应适用善意取得,而应类推适用于无权代理,并可有条件地类推适用表见代理。对于借名登记行为,如果出名人仅是登记名义人而借名人为真实权利人,出名人则可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可构成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公信力;动产抵押;冒名抵押;借名登记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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