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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违约金酌减中的利益动态衡量

作者:王雷 中国人民大学 

第33300篇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11期

发布日期:2018/12/17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违约责任  #支付违约金  #裁判规则

内容摘要

利益动态衡量融合利益衡量和动态系统论两种方法,包括利益发现和利益证成两个阶段:该方法将价值判断考量因素揭示出来,动态权衡其论证力强弱大小,以形成论证的合力。违约金酌减的构成要件无法具体化,更宜将相关考量因素动态系统化。通过对违约金酌减案件的社会实证分析,将违约金酌减考量因素揭示出来,减少法院在个案中不理性的感觉判断,避免“一刀切”式的机械司法。对过高违约金进行酌减时,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多种考量因素进行利益动态衡量,做“或多或少”式而非“全有全无”式的个案分析。对违约金是否过高的要件事实也不宜采取“全有全无”式的举证责任分配,而应该采取“违约方初步举证———举证责任转移至守约方”的方式,这也从实质上降低了违约方本证的证明标准,负有举证责任的合同当事人未尽到自己的举证责任时,法院不宜简单直接进行败诉判决。

关键词

违约金酌减;具体考量因素;举证责任;利益动态衡量

结构框架

一、引言
二、违约金酌减的影响因素
(一)违约金的多重功能
(二)违约金酌减的具体考量因素
三、违约金酌减的利益动态衡量方法:利益衡量+动态系统论
四、违约金酌减的举证责任分配
(一)违约金酌减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六种观点
(二)违约金酌减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类型化思考
五、依职权酌减违约金等相关程序法问题
六、结语


(实习编辑:王才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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