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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民法总则》上的通谋虚伪表示

作者:冉克平 武汉大学 

第33322篇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19/1/28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总论  #意思表示  #虚伪表示  #隐藏行为

内容摘要

通谋虚伪表示属于非自愿的意思表示瑕疵,可以分为虚构行为与隐藏行为两大类型,在基本原理上涉及意思自治与信赖保护原则。通谋虚伪表示与恶意串通行为不同,后者是当事人通谋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具有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意图。在通谋虚伪表示中,当事人之间虚构行为绝对无效,但是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存在隐藏行为的情形,不同的第三人之间有可能产生利益上的冲突,应确认外在的表见行为有效。《民法总则》第146条并未规定“通谋虚伪表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应当通过司法解释予以完善。

关键词

通谋虚伪表示;虚构行为;隐藏行为;恶意串通;善意第三人

结构框架

一、通谋虚伪表示的基本原理与适用范围
(一)基本原理
(二)适用范围
二、通谋虚伪表示在当事人之间的效力
(一)虚构行为的法律效力
(二)隐藏行为的法律效力
(三)“错误所指”与隐藏行为
三、通谋虚伪表示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一)比较法上的立法例
(二)我国立法之缺失及其原因分析
(三)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意义
(四)善意第三人的界定
四、结论


(实习编辑:张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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