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决议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新类型
(一)决议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二)决议行为具有团体性、程序性和内外部法律关系区分性特点
(三)《民法总则》开创了决议行为立法新体例
二、决议行为成立与效力制度的特殊性
(一)决议行为成立要件具有团体性和程序性的突出特点
(二)决议行为效力瑕疵不当然影响团体对外民事法律关系
三、民法总则决议行为法律制度的弱点
(一)不宜将决议行为的作用领域局限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对决议行为不能当然适用合同行为效力瑕疵制度:表决权人表决行为瑕疵不当然影响决议行为的法律效力
(三)《民法总则》第85条、第94条第2款存在解释适用的难题
结语
(实习编辑:王才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