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保证合同规则的整合协调需求
(二)新型人的担保工具的典型化需求
(三)人的担保制度体系的建构需求
二、人的担保范畴的扩张与典型化选择
(一)独立保证合同的类型谱系
(二)独立担保制度一般化之必要
(三)安慰函典型化之理由
(四)损害担保契约的规范地位考量
三、人的担保制度体系化的内部逻辑
(一)人的担保制度之体系建构
(二)人的担保制度之类型化选择
四、人的担保制度的法典地位
结论
(实习编辑:王才钰)
在民法典分则编纂之际,我国法上人的担保制度迎来了重要的改进契机。除了既有的保证合同规则存在整合需求之外,我国现行法上人的担保制度尚面临两个方面的重大问题:新类型人的担保工具存在典型化必要、人的担保制度的法典地位需要妥当安排。就前者而言,基于实践需求和规范体系,应当将独立担保和安慰函予以典型化,而损害担保契约可维持其无名合同地位。就后者而言,在立法技术上,我国民法典应当在保证合同、独立担保、安慰函等基础之上建构人的担保之一般制度并予以类型化。在不设立债法总则的情况下,我国民法典不应当将人的担保类型作为有名合同纳入合同法分则,在合同法总则中专设“合同的担保”一节(或章)为较优选择。
民法典分则;人的担保;保证合同;独立担保;安慰函;损害担保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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