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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民法总则》中证据规范的解释与适用

作者:王雷 中国人民大学 

第33351篇 《法学家》 2018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19/1/10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总则  #自然人  #法人  #民事权利  #民事法律事实

内容摘要

《民法总则》对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配置民事法律事实推定规范,对自然人住所配置民事法律事实拟制规范。《民法总则》强调法人外观原则和善意相对人保护,法人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主张民事法律行为存在各类效力瑕疵事由时,主张者须就存在相应瑕疵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在消费欺诈纠纷领域,应该通过对证据规范的妥当解释以适当减轻消费者对欺诈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民事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或者受到限制的要件事实应当由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民事权利要件事实举证责任的一般规范。民事权利推定规范和民事权利举证责任倒置规范属于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定例外情形。

关键词

民事法律事实推定规范;举证责任;民法总则

结构框架

引言
一、对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民事法律事实推定规范
   (一) 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推定规范
   (二) 宣告死亡制度中死亡时间的推定规范
   (三) 对自然人住所的民事法律事实拟制规范
二、法人外观原则与善意相对人善意事实的推定
   (一) 法定代表人代表权外观原则与善意相对人保护
   (二) 法人住所外观原则与善意相对人保护
三、民事法律行为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配置
   (一)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及效力瑕疵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配置
   (二) 消费纠纷案件中欺诈要件事实举证责任的减轻
四、民事权利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规范
   (一) 举证责任一般规范与民事权利的动态展开
   (二)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举证责任一般规范
   (三) 个人信息权受侵害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倒置规范
结语


(实习编辑: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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