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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權利之經濟分析:定分或效率

作者:简资修 台湾地区中央研究院 

第33376篇 《》 2017年第68期

发布日期:2019/1/6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  #私法自治原则  #法律思维  #经济制度  #法律规范

内容摘要

現在主流的法律經濟分析是制度空心的市場失靈理論,因此無法解釋作為制度的法律。立基於寇斯的公司理論與張五常的制度作為合約安排的理論,本文為了提出作為減少權利釐定成本的法律體系理論。台灣地區民法第148條第一項,顯示出了(法律)權利的定分本質。之所以有定分,是其減少了眾人爭鬥之浪費,定分因此必然是體系-無矛盾性與融貫性。現代主流法律經濟分析,由於是制度空心,因此其是無體系性。本文從過失責任作為私法自治之原則展開,除了說明私法內的契約、侵權與物權等法律規定是如何聯繫的,也說明其與刑事處罰、行政管制或憲法等公法的關係。

关键词

法律經濟分析、寇斯定理、私法自治、定分、效率、法律體系

结构框架

壹、前言
貳、寇斯定理
參、過失責任
肆、刑罰、管制
伍、歧視、時效
陸、法律體系
柒、結語


(實習編輯:王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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