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地方著名商标制度有违商标法的正当性
(一)商标制度的正当性在于降低搜寻成本
(二)地方著名商标无助于降低搜寻成本
三、对可能质疑的回应
(一)小众商誉的保护问题
(二)地方商标战略的实施问题
四、结语
(助理编辑:包丁裕睿)
任何宣称归属于商标制度的规范,都必须接受商标法基础理论的评价。坚持这一点能避免在制度设计上走弯路。地方著名商标制度的废除证明了这一判断。商标制度正当性的核心在于降低市场交易中的信息成本,尤其是消费者的搜寻成本。但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不仅臆断消费者希望通过商标积累哪些信息,而且越俎代庖地预测特定商标的未来价值。这两个方面不仅不能促进反而扭曲了市场中的信息流,与商标制度的正当性基础背道而驰。针对非地方著名商标制度无法保护小众商誉、无法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质疑,关于商标法正当性的基础理论能做出有力回应。因此,唯有始终坚持把商标法的基础理论作为评价具体制度的标准和构建体系化规范的主线,商标制度才能合乎逻辑地构建和发展。
商标制度正当性;信息成本;著名商标;知识产权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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