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商铺承租人的营业权与出租人的解除权之间的冲突及协调
(二)商铺承租人的连续经营义务
二、商铺承租人的转让权
(一)商铺承租人转让权的类型区分
(二)商铺承租人转让权的立法模式
(三)商铺出租人的减轻损失义务:对转让权的代位行使
三、商铺承租人的续租权
(一)约定续租权的实际效用
(二)法定续租权的运行机理及其存在价值
四、结语
(实习编辑:龙铖)
我国立法对房屋租赁作了住房租赁与商铺租赁的概念区分,但在具体规制方面未能分而治之,而是合二为一。由于住房租赁具有人格性,而商铺租赁具有营利性和营业性,这种根本性的差异导致住房租赁与商铺租赁的民商合一立法捉襟见肘。我国应借鉴比较法上的有益经验,赋予商铺承租人以营业权、转让权及续租权,并规定承租人的竞业禁止义务、连续经营义务以及出租人的减轻损失义务,从而与住房租赁制度形成实质意义上的区隔,并实现私人自治与国家管制的动态平衡。
商铺租赁;营业权;转让权;续租权;竞业禁止义务;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