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商誉权的本质为商事人格权
(一)商誉利益保护的正当性
(二)商誉权采用商事人格权保护模式的可行性
1.民事权利体系的开放性
2.域外成熟立法经验可资借鉴
3.对商誉权采取商事人格权保护是权利类型化的要求
(三)商誉权采用商事人格权保护模式的价值性
三、《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商誉权的立法模式设计
(一)我国商誉权保护立法模式的缺陷
1.立法规范呈现“碎片化”
2.商誉权相关权利保护不协调
3.商誉权损害法律救济机制存在不足
(二)我国商誉权立法的设计方案
1.明确商誉权的商事人格权性质
2.在侵权责任法编中建立侵犯商誉权的救济机制
3.在未来的 《商事通则》中具体规定商誉权
结语
(实习编辑:王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