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 > 论文集萃 >正文

民法|知识产权条约视角下新型竞争行为的规制

作者:冯术杰 清华大学 

第33431篇 《知识产权》 2018年第12期

发布日期:2019/2/15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反不正当竞争  #《欧盟不正当商业行为指令》  #消费者权益保护

内容摘要

科技与商业模式发展所催生的新型竞争行为给我国法制带来诸多挑战,各国竞争法的发展也面临共同的难题:禁止不正当竞争一般条款的适用方法在各国间差异很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界定鲜有发展。在此背景下,应充分重视知识产权条约的作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确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和三种主要类型至今仍对各国的立法和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欧盟不正当商业行为指令》和TPP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列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目标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我们应借鉴其来完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制以更好地规制新型竞争行为。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保护;巴黎条约;欧盟不正当商业行为指令;网络竞争

结构框架

一、新型竞争行为给法制带来的挑战 
(一)互联网相关的新型竞争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中的问题
二、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共性难题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难以定义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界定困难
三、国际条约中的反不正当竞争规则
(一)《巴黎公约》:反不正当竞争法国际协调的基石
(二)《欧盟不正当商业行为指令》和TPP:消费者权益保护维度上的新发展
四、国际条约规则对完善我国法制的启示
(一)消费者权益侵害作为不正当行为的评价标准
(二)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思路的改进
结语


(实习编辑:张皓月)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