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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分期付款的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权的特殊性

作者:李建伟 中国政法大学 

第33470篇 《清华法学》 2019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9/2/14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分期付款买卖  #股权  #股权的性质  #股权的转让

内容摘要

关于第67号指导性案例的多数评析陷入共识缺乏的困境,缘由有二:规范属性方面,混淆约束性规范与说理性补充规范;事实属性方面,忽视该案例关键事实的规范属性。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转让人解除权行使的特殊性规则,是该案例的约束性规范之所在。虽同为分期付款,相较于以有体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股权转让合同具有一系列的特殊性:交付效果具有阶段性,合同成立生效后再分期给付股权转让款的约定不符分期付款的“先交付”特征;标的物也即股权价值具有特殊性,在 商事登记变更之前,不存在标的物毁损灭失或被转卖的风险;解除成本具有极大的外部性,转让人解除合同可能带给公司重大的不利益。问题的复杂性还在于,上述的三项特殊性还各有诸多的例外情形,因而法院的裁判思路应由此发生转变,在阶层化地审查该解除权的诸特殊性的同时,利益衡量的介入必不可少。对于分期付款转让股权合同转让人的解除权的行使,司法裁判应当恪守谦抑性的立场。

关键词

股权转让合同;分期付款;解除权;约束性裁判意见;第67号指导性案例

结构框架

一、第67号案例的解读困境、根源及矫正方法
(一)第67号案例的基本案情与指导性裁判要旨重述
(二)第67号案例解读困境之根源
(三)第67号案例的规范醇化与要件补充
二、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的特殊性三论
(一)交付行为的特殊性
(二)标的物价值的特殊性
(三)解约成本的特殊性
三、分期付款的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权的裁判思路
(一)解除权特殊性审查顺序的阶层化
(二)解除权行使的阶层化利益衡量
(三)分期付款解除权行使的谦抑性
四、结论:分期付款的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权的规范群


(实习编辑:包丁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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