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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的性质阐释

作者:蔡立东 吉林大学 

第33505篇 《交大法学》 2018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19/3/11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  #三权分置  #土地承包权

内容摘要

着眼于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目标,以既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为基础,通过对“所有权—用益物权”之他物权生成逻辑的拓展,土地经营权得以建立源自“用益物权—次级用益物权”的权利架构。土地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设定的次级用益物权,其生成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行使其用益物权的结果,分置出土地经营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为土地承包权。通过扩大解释《物权法》第117条中“动产”的含义以及登记技术信息化对物权类型和内容的扩容,物权法完全可以容纳土地经营权这一新型物权。“成员权说”对土地承包权性质的阐释,“总括权利说”“两权说”“债权说”对土地经营权性质的阐释都有偏颇之处,并可能引发实践中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

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权利用益物权

结构框架

一、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性质阐释的指向与基础
(一)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性质阐释的指向
(二)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性质阐释的基础 
二、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的发生逻辑与其性质阐释 
三、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性质阐释的理论与技术支撑
(一)用益物权客体理论支撑了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的性质阐释   
(二)登记技术信息化支持了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性质阐释
四、对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性质其他既有阐释的回应
(一)对土地承包权“成员权说”的回应
(二)对土地经营权性质既有阐释的回应
结论


(实习编辑:张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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