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 > 论文集萃 >正文

商法|法律行为视角下的决议不成立

作者:殷秋实 中央财经大学 

第33506篇 《中外法学》 2019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9/3/7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与商法  #法律行为  #决议行为  #公司法  #股东会决议无效与撤销

内容摘要

决议不成立的创设是为弥补无效、可撤销二分法保护的不足,其理论基础为决议是强调程序的共同法律行为。但是,由于法律行为以合同为典型对象,而决议与合同存在深刻不同,因此,现有的法律行为一般理论无法准确定性决议不成立,也无法为不成立事由的讨论提供指引。决议不成立的功能在于填补无效事由过窄的漏洞,其实包含不成立和虽成立但无效两种性质不同的情况。决议不成立的事由因此应该分两步讨论,首先确定决议构成的最低要件,其次讨论会否定决议效力的程序瑕疵,并基于股东撤销决议的可能性来与可撤销事由区分。决议不成立事由应限定在召集、会议记录的缺乏或严重瑕疵以及表决的缺乏。《公司法解释四》第5条应做相应的限缩解释。

关键词

法律行为 决议不成立 决议无效 决议可撤销 程序瑕疵

结构框架

一、决议不成立的理论基础
二、决议不成立的正当性反思
      (一)法律行为一般理论中的不成立
      (二)决议不成立与决议无效的关系
      (三)决议不成立的独立意义
三、不成立事由的评定标准
       (一)不成立事由的封闭性
       (二)两步走的构建方式
四、决议的最低要件
五、导致效力否定的程序瑕疵
       (一)召集瑕疵
       (二)出席和表决瑕疵
       (三)会议记录瑕疵
六、结 论


(实习编辑:李浩)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