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动产让与担保制度的隐蔽
(二)比较法上对动产让与担保隐蔽性的补
(三)传统让与担保与我国既有制度的体系调和
二、“后让与担保”制度的危险性
三、让与担保制度的特殊功能价值
(一)核心功能:为强制平仓提供制度基础
(二)可选功能:缓和过于刚性的流质流押禁止制度
四、民法典中让与担保制度设计的进路分析
(一)进路一:在构建让与担保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全面承认让与担保制度
(二)进路二:局部承认让与担保制度
(三)进路三:变通解释“变卖”制度
(助理编辑:包丁裕睿)
消灭隐形担保应成为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构建的核心思路之一。基于此,采用占有改定这种伪公示方式的动产让与担保,或者缺乏公示的“后让与担保”不能进入民法典。但是,在证券交易中,现有的权利质权制度设计无法满足“强制平仓”的功能需求,有一定的必要引入让与担保制度;此外,让与担保制度也能起到缓和过于刚性的“禁止流质流押”规定的作用。未来民法典中让与担保制度的设计存在三条可行的进路:其一,在构建动产让与担保登记制度的前提下,全面承认让与担保制度;其二,仅在现行法存在有效公示制度的场合,通过特别法或者交易习惯有条件地承认让与担保制度;其三,完全否认让与担保制度,但是通过变通解释担保物权实现规则中的“变卖”制度解决“强制平仓”的问题,通过意思表示解释原理将实践中广泛存在的既有让与担保交易转换为其他有效交易。
让与担保;流质;强制平仓;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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