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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则评析

作者:叶林 中国人民大学 

第33540篇 《法律适用》 2019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9/3/2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公司法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与股票  #证券法

内容摘要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发布了修改《公司法》第142条的决定。笔者认为,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已经从单纯的减资手段,转而兼具股权激励、转换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安定操作等多种功能,成为调整证券市场关系的重要工具,因而,在适用《公司法》第142条中,要同时从《公司法》和《证券法》角度予以诠释,并准确把握该条款的规范目的。本文旨在回顾法律规定的历史演进,梳理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律机理,释解公司收购股份的程序规范及相关规则,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

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修法目的;程序规范;库存股

结构框架

一、《公司法》第142条的修法目的
二、公司收购股份的合法事由
(一)关于第(三)项: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二)关于第(五)项: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关于第(六)项: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三、公司收购股份的程序规范
(一)股东大会决议的股份收购
(二)董事会决议的股份收购
四、适用于收购股份的证券法规则
(一)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五、结束语:欠缺“库存股”的遗憾

(实习编辑:陈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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