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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信托收据的权利逻辑与规范完善

作者:刘斌 中国政法大学 

第33581篇 《法律科学》 2019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19/4/5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与商法  #担保物权  #质权  #票据质权  #让与担保

内容摘要

信托收据制度在我国法上面临规范适用不确定、法律效力不明确、缺乏公示及对抗效力等法律障碍,与商事实践脱节严重。我国金融机构通常在信托收据合同中设置复杂的合同条款,实则系由不彰的规范现状和司法实践所导致。我国信托收据制度的完善,需要明确作为财产基础的提单等物权凭证的物权效力和证券属性、明晰信托收据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以及统筹信托收据与让与担保的法律地位。首先,在我国现行法框架中提单并非所有权凭证,而是代表间接占有的商事物权证券,其交付的特殊效力应当予以明确规定。其次,基于信托收据的担保功能和法律定位,应当将其解释为让与构造的非典型担保,金融机构应当为担保权人而非所有权人。信托收据合法化具有多方面的正当性基础,亦契合我国商法的价值判断立场。再次,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信托收据应当纳入动产让与担保范畴,并适用登记公示方式,以厘清第三人的权利边界。

关键词

信托收据;提单;物权证券;让与担保;登记

结构框架

问题的提出
一、信托收据关系的规范缺失与适用问题剖析
   (一)信托收据关系的基本交易模型
   (二)信托收据关系的法律调整缺失
   (三)信托收据的规范适用剖析
二、信托收据关系法律妥适调整的理论前提:提单效力的厘清
   (一)信托收据关系的分析进路
   (二)信托收据关系以提单为设定媒介
   (三)信托收据关系的效力以提单效力为前提
三、信托收据关系调整规范的体系完善
   (一)明确提单的物权效力与证券属性
   (二)承认信托收据的正当性
   (三)以让与担保为基础的规则完善
结论


(实习编辑: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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