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商业惯例作为正当性标准的合理性
(一)自发秩序
(二)信息中介
二、商业惯例作为正当性标准的局限性
(一)比较法上的探索
(二)经济角度的分析
三、商业惯例作为正当性标准的适用思路
(一)商业惯例的认定
(二)商业惯例的评价
四、竞争秩序从何而来?——代结语
(实习编辑:张皓月)
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表现出越来越强调商业惯例的趋势。部分案件中出现了将广泛实践直接等同为商业惯例,并据此肯定竞争行为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表现出越来越强调商业惯例的趋势。部分案件中出现了将广泛实践直接等同为商业惯例,并据此肯定竞争行为正当性的现象。这种现象值得警惕。诚然,商业惯例是在特定背景下形成的自发秩序和相对便利的信息中介,因此能为法院进行正当性评价提供线索。但法院应当认识到商业惯例提供的线索存在巨大的局限性,只能被视为辅助工具,而非决定性标准。法院有必要对系争行为的市场效果展开经济分析,据以完成正当性评价。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商业惯例;自发秩序;信息中介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