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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民法典物权编(草案)担保物权部分的修改建议

作者:刘保玉 中国政法大学 

第33627篇 《法学杂志》 2019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19/4/2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流质(押)契约的禁止  #独立担保  #共同担保  #物权编  #《民法典》草案

内容摘要

2018年8月公布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担保物权部分,在既有立法和法工委室内稿的基础上作出了一些值得肯定的修改,但仍显得守成、谨慎有余,改进、创新不足。为了顺应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和学界的呼声,对约定的独立担保条款的效力应予以肯定;对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宜回归《担保法解释》中确立的规则,在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一章中作出统一规定;对流质(押)契约的效力,赋予利益受损方以在一定条件和一定期限内的撤销权应为最佳方案;对共同担保的规则应修改并作出一致的规定,肯定保证人、物上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权;对实践中大量发生的“动态质押”,在予以肯定的同时,宜在主体和客体范围方面加以适当限制;因应金融创新发展的需要并与抵押财产客体范围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对权利质权的客体范围应采用开放式的兜底条款加以规范。

关键词

物权编(草案);独立担保;流质(押)契约;动态质押;共同担保

结构框架

一、 独立担保的效力应予放开
二、对外担保物权行使的期间宜作出统一规定
三、流质(押)条款无效的规定应予修改
四、共同担保的规则应在既有规定的基础上加以修改、完善
五、对动态质押这一新型融资担保模式应予肯定
六、权利质权的客体范围应采开放式兜底条款


(助理编辑:陈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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