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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家庭法中的类型法定原则——基于规范与生活事实的分离和整合视角

作者:刘征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第33666篇 《中外法学》 2018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9/4/8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婚姻家庭继承  #亲属  #亲子关系  #动态体系

内容摘要

类型法定是家庭法最为核心的原则。这一原则通过“规范—事实”的形式化作业来实现“法—非法”的意义分野。专制的父权制伦理观及其理想生活图景曾扮演这一原则的思想基础。在多元社会,这一被奉为圭臬的原则呈现出式微的趋势。在婚姻法中,这主要反映为婚姻内容形成上个人自治的增长以及两性关系法定类型数量本身的增加。在亲子关系法中,则主要表现在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平权上。中国法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即在强化某些类型封闭性的同时,又屈从于事实保留了一些动态开放类型。动态开放类型在降低体系僵化风险的同时,增加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就这一原则在家庭法中的未来而言,功能主义进路的引入和道德论证的式微使得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界限进一步模糊,二者重叠的趋势加深。国家在社会利益面向上的功利性考量为类型法定原则提供了新的正当化视角。

关键词

类型法定;功能进路;形式进路;开放类型;道德论证

结构框架

一、从对类型法定原则研究的不均衡状态谈起
二、家庭法中类型法定原则的两层含义
(一)事实上的与规范上的:一种形式化的界定
(二)合法与非法:类型法定原则的意义
三、类型法定原则在家庭法中衰落的两个表征
(一)个人自治的增长和婚姻绝对性的松动
(二)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平权
四、类型的封闭与动态开放:中国法实践
(一)类型封闭性的强化
(二)动态开放类型的保留及其适用
五、类型法定原则在家庭法中的未来
(一)多元社会与类型法定原则的危机
(二)功能主义进路的扩张
六、结论


(助理编辑:包丁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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