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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农民集体成员权、农民集体决议与乡村治理体系的健全

作者:王雷 中国人民大学 

第33679篇 《中国法学》 2019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9/5/20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典编纂  #物权  #乡村土地法制

内容摘要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规范目的是实现农民集体成员权,经由民主决策程序实现村民自治。农民集体成员权是农民对集体所享有权利的总称,其行使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是实现对集体财产的分配正义。农民集体决议行为是农民集体成员权的主要行使方式和村民自治的民法体现,其法理基础在于根据程序正义的要求基于民主多数决的意思表示形成机制实现农民集体的公共选择。本文提出乡村治理体系“一体两翼”的理论:以乡村治理体系为“一体”,以农民集体成员权和农民集体决议行为为“两翼”;其中,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和完善农民集体决议行为规则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农民集体成员权的实现。应妥当界定农民集体决议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区分农民集体决议行为的不成立与农民集体对外合同行为的法律效力,并在民法典物权编对农民集体决议行为的规定做相应完善。

关键词

农民集体成员权;农民集体决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乡村治理;村民自治

结构框架

一、 从农民集体所有权到农民集体成员权
(一)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规范目的是实现农民集体成员权
(二)农民集体成员权是具有复合性特点的民事权利
(三)农民集体决议是农民集体成员权行使的外在重要方式
二、农民集体决议行为的成立要件辨析
三、农民集体决议行为的法律效力瑕疵


(助理编辑:龙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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