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环境保护:有心栽花花不开
(一)环境公法意义上的绿色原则纯属歧途
(二)环境民法意义上的绿色原则窒碍难行
(三)现有案例评析
二、片面的节约资源:有洞见也有误解
三、全面的节约资源:法经济学的春天
(一)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二)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应用空间
(三)现有案例评析
结语
(责任编辑:包丁裕睿)
《民法总则》第9条的绿色原则并非仅有环境保护一端,而是有环境保护与节约资源双重面向。环境保护诚然是绿色原则的重点,但无论是在公法层面还是在私法层面,环保意义上的绿色原则均难以有所作为,诸多应用舛误重重。节约资源有片面和全面之分,片面的节约资源在目前实践中颇为常见,但均为绿色原则之误用;全面的节约资源等同于社会成本最小化或社会财富最大化,即法经济学,而这才是绿色原则的未来。
节约资源;环境保护;社会成本最小化;民法经济分析;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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