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有限公司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的演进与现状
(一)有限公司股东责任体系的形成
(二)股东与债权人遭遇“冰火两重天”:以温州为例
三、谁才是真正的清算义务人
(一)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与董事相比,股东不应成为清算义务人
(三)与监事相比,股东不应成为清算义务人
(四)与直接责任人相比,股东也不应成为清算义务人
(五)小结:董事才是真正的清算义务人
四、制度错位的根源
(一)《公司法》第183条的误植
(二)对《公司法》第183 条的误读
(三)对公司解散效力的误解
(四)对公司清算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差异的忽视
五、探寻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正道
(一)清算义务人制度不应废止: 解散与清算之间需要衔接
(二)制度漏洞的弥补: 董事申请破产义务的特别设置
六、结论与建议
(责任编辑:包丁裕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