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绕道型”意思自治:意思能力对完全行为能力的补充
(一)缺失意思能力人的法律行为无效
(二)与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判决认定制度衔接
三、“促进型”意思自治:通过意思能力拓展行为能力欠缺人的行为空间
(一)有意思能力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可独立实施法律行为
(二)有意思能力的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例外有效
四、结语
(助理编辑:张晓雨)
在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上,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各有分工,形成不同的意思自治模式。在通常情况下,意思能力为行为能力提供基础,并被行为能力替代,需借助行为能力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此即“借壳型”意思自治。在特殊情形下,意思能力会与行为能力发生偏离,完全行为能力人会缺失意思能力,对此应根据意思能力的缺失状态认定法律行为无效,此即“绕道型”意思自治。在特定情形下,行为能力欠缺人也会有意思能力,为了促进其心智健全和融入社会,应根据意思能力推定法律行为有效,此即“促进型”意思自治。这三种模式分别涉及不同的规范,它们共同构成从自然人适格角度判断法律行为效力的规范体系。
意思能力;行为能力;意思自治;法律行为效力;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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