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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以请求权的名实区分为中心

作者:范雪飞 西南政法大学 

第33731篇 《学海》 2019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9/5/16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请求权  #形成权  #诉讼时效

内容摘要

请求权是一种从基础权利派生出来的技术性权利,其旨在保护基础权利不受侵害。确认请求权、离婚请求权以及收养关系解除请求权本质上是程序权利,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本质上是形成权,它们名为请求权而实非请求权,故此不应适用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可以划分为依法和依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两类: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是指依法律、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不适用诉讼的请求权时效;依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是指基于特定法律地位所生之请求权,主要包括夫妻同居请求权、亲子领回请求权、股东的清算请求权、股东缴付或返还出资请求权以及基于不动产相邻关系所生之请求权等。

关键词

请求权;程序权利; 形成权;诉讼时效

结构框架

请求权之本质:保护基础权利的技术性、派生性权利
名为请求权实为程序权利的“请求权”
名为请求权实际是形成权的“请求权”
依法与依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助理编辑:张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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