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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父母以其未成年子女房产设定抵押行为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决评析

作者:夏昊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第33755篇 《法学评论》 2018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19/5/8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代表行为  #子女的权利

内容摘要

未成年人为其名下房产所有权人,不宜将父母出资购买而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父母抵押该房产的行为,应推定为非为子女利益,除非相对人确能证明系为子女利益。非为子女利益的抵押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行为。父母的追认亦无从令子女自行实施的非为其利益的抵押行为生效。现行法给未成年人提供的救济有限,一概认定抵押行为有效缺乏正当性。宜将非为子女利益订立的抵押合同定性为超越对法定代理权之法定限制的无权代理行为,于此并无表见代理适用的空间,唯子女成年后的追认可令其生效。

关键词

非为子女利益;抵押;追认;强制性规定;无权处分;无权代理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法律适用的歧途
(一)法定代理人追认有效论
(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论
(三)无权处分论
三、法律适用的正道
(一)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
(二)无权代理进路的合理性
(三)非为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认定
(四)无表见代理的适用空间
(五)对可能招致之质疑的回应
四、结论


(助理编辑:包丁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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