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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公民健康权利与义务立法研究——兼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第2章

作者:刘炫麟 中国政法大学 

第33788篇 《法学杂志》 2018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19/6/19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典  #健康权  #立法建议

内容摘要

综观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公民健康权利与义务大致呈现出单独式、专章或专节式、分散式三种立法模式。在立法内容上各国更为侧重确立和保护公民健康权利,对公民健康义务的规定则相对粗疏简略,除医疗服务获得权、知情同意权、隐私权与尊重医务人员及他人的义务、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等部分权利、义务类型没有较大争议之外,各国均保有较大的差异性。我国应当系统整理现有医疗卫生立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将公民健康权利与义务协调规定在未来的民法典和“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之中,同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增设投诉权、病历查阅权和复制权以及爱惜健康、支付医疗费用、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等权利与义务,并对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特别保护。

关键词

健康权;义务;立法;民法典;特殊群体

结构框架

一、公民健康权利与义务的立法模式
(一)患者权利(与义务)单独式立法
(二)民法典或医疗卫生立法中专章或专节式立法
(三)分散式立法
二、公民健康权利与义务的立法内容
(一)公民健康权利的立法内容
(二)公民健康义务的立法内容
三、中国语境下的立法选择
(一)立法模式的选择
(二)立法内容的本土化与借鉴
四、结语


(责任编辑:张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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