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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我国《证券法》上证券概念的扩大及其边界

作者:邢会强 中央财经大学 

第33831篇 《中国法学》 2019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9/6/27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证券法  #证券法基础理论  #证券的概念和特征

内容摘要

证券法上“证券”的定义问题是证券法的第一问题。证券是投资者为了获取利润而取得的代表投资性权利的凭证或合同,投资者之间共同进行了投资或者它允许投资者对外拆分转让该证券,它具有损失本金的风险且该风险未受其他专门法律的有效规制。换言之,证券具有投资性、横向共同性和风险未受规制性(或风险裸露性)三大本质特征。简言之,证券的特征可以概括为“共同投资,风险裸露”八个字。凡是符合该定义的凭证、产品或合同都是证券,都应该纳入《证券法》的调整范围,这就意味着我国《证券法》上证券概念应扩大。但证券概念的扩大是有边界的,它不能涵盖所有的金融投资商品。证券是具有横向共同性特征的金融投资商品,但并非所有的金融投资商品都具有横向共同性。

关键词

证券;金融商品;金融投资商品;投资合同;豪威测试

结构框架

一、证券的特征梳理与定义归纳
(一)证券的第一个特征:投资性 
(二)证券的第二个特征:横向共同性 
(三)证券的第三个特征:风险未受规制性或风险裸露性 
(四)证券的定义归纳
二、我国《证券法》上证券概念扩大的必要性
三、我国《证券法》上证券概念与种类的扩大方案
四、我国“证券”概念扩张的边界
(一)金融衍生品与证券
(二)“金融商品”“金融投资商品”与“证券”
五、结论与展望


(责任编辑:徐蓉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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