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撤销之诉中内容瑕疵是否应当驳回?
(二)何为轻微且无实质影响的程序性瑕疵?
(三)未通知股东构成何种瑕疵?
(四)小结
二、回归裁量驳回规则的价值初衷:定位与功能的重塑
(一)规则定位:瑕疵决议撤销制度中的裁量驳回规则
(二)制度价值:公司自治与司法调整的平衡
(三)制度功能:稳定决议保护交易相对人
(四)小结
三、裁量驳回规则的司法适用:轻微且无实质影响的程序性瑕疵
(一)适用范围:可撤销的程序性规范
(二)适用对象:瑕疵的重要性与影响力的认定
(三)其他瑕疵的可驳回性
(四)小结
四、裁量驳回规则的制度建构:立法模式导向的立法构造
(一)制度设计:立法模式为导向的立法构造
(二)瑕疵类型与程度:无实质影响的程序性瑕疵
(三)公平与效率的兼顾:协调功能重叠的既存制度
(四)小结
五、结语
(实习编辑:王红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