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 > 论文集萃 >正文

民法|论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的范围与限度

作者:章正璋 苏州大学 

第33904篇 《法商研究》 2018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19/8/12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行为  #不动产物权变动  #不动产登记

内容摘要

根据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立法目的、法律效果以及民众的心理认知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和体系性解读后可以得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所设立之不动产登记簿在借名登记等8类情形下,应该具有公信力,善意第三人因为信赖不动产登记所为之交易,通常受法律保护。而在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登记之不动产物权等9类情形下,不动产登记簿不应该具有公信力,善意第三人无法主张登记公信力之保护。

关键词

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登记; 公信力;范围与限度; 善意第三人

结构框架

一、我国不动产登记公信力之确立
二、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之范围
三、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之限度


(实习编辑:廖涵)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