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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占有之诉抗辩权问题研究

作者:章正璋 苏州大学 

第33905篇 《现代法学》 2016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9/8/12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抗辩权  #占有  #保护

内容摘要

有请求一般就会有抗辩,针对占有保护请求权之抗辩权主要区分为8类,其中原告方面未曾占有某物、被告方面不存在侵占妨害占有的行为以及除斥期间届满等抗辩事由,其抗辩效果在于使请求权不成立或者消灭请求权,法官可以依职权予以释明。而对于原告的占有为无权占有、原告对于损害的发生及其扩大存在与有过失(又称促成过失)、被告享有本权、受害人之同意、紧急避险、自助行为以及无因管理等抗辩事由,其抗辩效果在于对抗请求权,法官通常不得依职权予以释明。原告的占有为无权占有、被告享有本权对于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一定的对抗效果,但是无法对抗其他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正当防卫是典型的侵权抗辩事由,一般无法成为侵害占有的抗辩事由。

关键词

占有保护请求权;抗辩与抗辩权;释明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占有之诉抗辩权的具体类型
三、关于法官的释明权


(实习编辑:廖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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