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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债券市场风险防范机制的范式转型及其法律回应

作者:李安安 武汉大学 

第33907篇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9/7/25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证券法  #证券监管  #证券执法

内容摘要

目前我国的债券市场风险防范机制呈现浓厚的行政化特征,弊端日益凸显,难以适应债券市场的现实需求。推进债券市场风险防范机制从行政化到市场化的转型,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也有着充分的实践依据,其正当性镶嵌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经验逻辑之中,可以从“市场决定论”中获得自足性解释。债券市场风险防范的市场化机制以市场优先、风险分配正义和投资者倾斜性保护为价值诉求,法律应当在风险防范主体的归位尽责、风险防范行为规则的规范化、风险防范的责任分配等方面做出回应。

关键词

债券市场;风险防范机制;行政化;市场化

结构框架

一、债券市场风险防范机制的行政化范式及其转型难题
(一)行政化:债券市场风险防范机制无法走出的背景
(二)转型的难题:理论争议与制度纠结
二、债券市场风险防范市场化机制的规范诠释与本土意涵
(一)债券市场风险防范市场化机制的法理逻辑
(二)债券市场风险防范市场化机制的价值诉求
(三)债券市场风险防范市场化机制的本土意涵
三、债券市场风险防范市场化机制的法律回应
(一)债券市场风险防范主体的归位尽责
(二)债券市场风险防范行为规则的规范化
(三)优化债券市场风险防范的法律责任配置
四、结语


(实习编辑:王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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