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行政化:债券市场风险防范机制无法走出的背景
(二)转型的难题:理论争议与制度纠结
二、债券市场风险防范市场化机制的规范诠释与本土意涵
(一)债券市场风险防范市场化机制的法理逻辑
(二)债券市场风险防范市场化机制的价值诉求
(三)债券市场风险防范市场化机制的本土意涵
三、债券市场风险防范市场化机制的法律回应
(一)债券市场风险防范主体的归位尽责
(二)债券市场风险防范行为规则的规范化
(三)优化债券市场风险防范的法律责任配置
四、结语
(实习编辑:王红丽)
目前我国的债券市场风险防范机制呈现浓厚的行政化特征,弊端日益凸显,难以适应债券市场的现实需求。推进债券市场风险防范机制从行政化到市场化的转型,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也有着充分的实践依据,其正当性镶嵌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经验逻辑之中,可以从“市场决定论”中获得自足性解释。债券市场风险防范的市场化机制以市场优先、风险分配正义和投资者倾斜性保护为价值诉求,法律应当在风险防范主体的归位尽责、风险防范行为规则的规范化、风险防范的责任分配等方面做出回应。
债券市场;风险防范机制;行政化;市场化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