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有桩公共自行车的源流及局限
(二)无桩共享自行车的突破性发展
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性特征
(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
(二)经营性道路运输服务的性质
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规制思路创新
(一)共享自行车的包容审慎监管
(二)公地悲剧与公共池塘资源理论
四、道路资源经营性使用的合作治理
(一)道路资源的静态占用和动态占用
(二)监管与自律、自治并行的机制
五、结论
(实习编辑:杨润琦)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准公共交通服务方式,由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而成。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性质上属于经营性道路运输服务,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使用者付费,不同于由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自行车。现阶段,我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存在总体投放规模失控、运营维护失时失当、骑行违规停放任意、车辆毁损被盗私占、信息泄露资金挪用等问题,由此可能损害运营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使用者的人身、资金和信息安全权,社会公众的城市道路资源使用权。对于城市道路资源经营性使用(包括静态占用和动态占用)的法律规制可以充分借鉴公共池塘资源理论,据此构建起政府审慎包容监管与企业自律、行业协会自治并行的合作治理机制。
道路资源使用权;经营性使用;包容审慎监管;合作治理机制;公共池塘资源理论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