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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城市道路资源经营性使用的法律规制——基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的发展

作者:叶姗 北京大学 

第33954篇 《比较法研究》 2019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9/7/26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市场规制法  #市场规制法原理  #互联网

内容摘要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准公共交通服务方式,由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而成。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性质上属于经营性道路运输服务,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使用者付费,不同于由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自行车。现阶段,我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存在总体投放规模失控、运营维护失时失当、骑行违规停放任意、车辆毁损被盗私占、信息泄露资金挪用等问题,由此可能损害运营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使用者的人身、资金和信息安全权,社会公众的城市道路资源使用权。对于城市道路资源经营性使用(包括静态占用和动态占用)的法律规制可以充分借鉴公共池塘资源理论,据此构建起政府审慎包容监管与企业自律、行业协会自治并行的合作治理机制。

关键词

道路资源使用权;经营性使用;包容审慎监管;合作治理机制;公共池塘资源理论

结构框架

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的竞争失序
(一)有桩公共自行车的源流及局限
(二)无桩共享自行车的突破性发展
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性特征
(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
(二)经营性道路运输服务的性质
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规制思路创新
(一)共享自行车的包容审慎监管
(二)公地悲剧与公共池塘资源理论
四、道路资源经营性使用的合作治理
(一)道路资源的静态占用和动态占用
(二)监管与自律、自治并行的机制
五、结论


(实习编辑:杨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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