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司法裁判分歧与未经必要论证的学界共识
(二)有待证立之比较法共识
(三)诚信原则之适用并不必然导致法律禁令的规范目的落空
(四)以诚信原则矫正法律行为违法无效之特殊必要性
(五)以诚信原则矫正法律行为违法无效之例外性
二、主张违法无效之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构成权利滥用的认定
(一)个案综合权衡
(二)纳入考量的因素
三、主张违法无效之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构成权力滥用的法律后果
(一)禁止违反诚信原则的一方主张无效而非认定有效
(二)相对无效论并不足取
四、结论
(实习编辑:李丹屏)
在例外情形下,诚信原则于法律行为违法无效领域依然有其适用空间。在“借违法无效之名毁约案型”中,如果认定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将产生难以忍受的不利后果,则可以在比较合同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基础上,结合法律禁令的规范目的和社会公共利益,认定主张无效一方之行为是否严重违反诚信原则从而构成权利滥用。一旦作出肯定判断,则宜以此为由禁止违反诚信原则的一方主张合同无效,将无效合同在结果上作为有效合同对待,但不宜以此为由认定合同有效。
借违法无效之名毁约;诚信原则;权利滥用;禁止主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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