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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民法总则》民商合一中国模式之检讨

作者:李建伟 中国政法大学 

第33966篇 《中国法学》 2019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19/8/13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典编纂  #民法总则  #民商合一  #民商分立

内容摘要

民商合一的民法典设置商法规范面临诸多挑战,不仅涉及民法规范体系与商法规范体系的科学性建构,更关涉到二元结构的统一私法体系的科学性实现。《民法总则》贯彻落实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立法举止备受关注,不仅因为在世界范围内采用潘德克顿体系的民法典总则未有民商合一的立法传统,面临前无古人的开创性难题,更因为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其确立的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与思路,对民法典分则各编的民商合一走向具有决定性影响。检讨《民法总则》中商法规范体系的立法得失成败,对确立适应我国民商立法现实需求的民法典编纂方案具有重要价值,也有助于实现民商事法律的现代化。

关键词

民法总则;民商合一;民商分立;商法规范体系;商法独立性

结构框架

一、民商合一的中国模式
二、《民法总则》民商合一的主要规范
(一)六处制度规范的规范分析
(二)其他被附会民商合一的“创新成就”
三、《民法总则》民商合一主要规范之检讨
(一)商法规范体系的显性缺陷
(二)商法规范体系的隐性缺陷
四、《民法总则》民商合一之立法价值检讨
(一)并非“杞人忧天”的担忧
(二)未完待续的使命:民法典分则各编的民商合一之路
结论


(实习编辑:李丹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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