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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

作者:彭真明 海南大学 

第33974篇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19/7/31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侵权责任  #因果关系  #共同危险行为  #违法阻却事由

内容摘要

共同危险行为的理论基础从主观关联共同说转向了客观关联共同说,免责事由也相应地由因果关系证明说转向了因果关系排除说。因果关系排除说下,共同危险行为人只需证明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即可免责。《民法典(草案)》第949条对免责事由仍采取模糊处理的方式,建议删除条文中“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以明确采用因果关系排除说。

关键词

共同危险行为;免责事由;因果关系排除说;因果关系证明说

结构框架

(本文作者:彭真明、王少祥)
一、共同危险行为免责事由争论的起因
二、共同危险行为免责事由的理论争议评析
三、共同危险行为免责事由的应然性解释
四、共同危险行为免责事由规则的重构


(实习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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