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保单现金价值的归属界定
(二)保单红利可依《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予以执行
二、代位执行规则适用于保单现金价值的摒弃
(一)保单现金价值强制执行程序被定位为代位执行程序的可能性
(二)保单现金价值强制执行程序被定位为代位执行程序面临的障碍
三、债权人代位行使投保人之保险合同任意解除权的可能性分析
(一)作为形成权的解除权可否成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二)投保人所享有的保险合同任意解除权是否具有专属性
四、保单现金价值强制执行案件中的利益平衡
(一)对若干可能解决路径的否定
(二)最优方案之证成:债权人代位行使保单质押借款权
(实习编辑:张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