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保性的理论证成一:基于保险法理及实践的视角
(一)承认可保性并不违反责任保险只承保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法理
(二)承认可保性并不违反故意行为所致损害不可保的保险法理
(三)承认可保性引发的实践争议在我国不成问题
三、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保性的理论证成二:基于制度效益的视角
(一)承认可保性不会在实质上妨碍惩罚与威慑功能的实现
(二)承认可保性更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四、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保性的扩张:法定保障机制下的故意行为可保
(一)故意行为所致损害不可保规则在责任保险领域的非妥适性
(二)责任保险领域故意行为可保的配套机制:保险人的法定追偿权
(实习编辑:张文)
